发布日期:2024-12-21 10:12 点击次数:164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发起式 C 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 年 12 月 19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12 月 19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 022704
下属基金简称 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发起式 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2705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 -
期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高鹏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其他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注: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在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于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
投资目标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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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科技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所指科技主题上市公司,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国家
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市场
认可度高的科技成长企业。重点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
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具体而言: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集成电路、下一代信息通信网络、大
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相关技术服务;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卫星及应用、先进轨道交通、海
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和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核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智能
电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新能源电池等相关产业链上中下游;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
品、资源循环利用及相关技术服务;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医药、医学美容、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生物医学
工程、生物农业及相关技术服务;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定义的科技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或研发支出金额
处于所属行业前三分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科学技术的创新变革及相关政策的更新迭代,科技成长相
关领域及公司范畴可能发生变化,届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科技成
长相关领域及公司的界定进行动态更新与调整。
(1)行业配置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符合科技主题的相关行业,通过跟踪各行业整
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 变动情况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各行业在
投资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策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
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估值分析和市场面分析,精选出具有清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
力且被市场相对低估、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进行投资,兼顾价值风格与成长风格
的平衡。1)定性分析;2)定量分析。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还包括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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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融资业务投资策略等。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0%+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30%+中证港
业绩比较基准
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投资,除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市场波
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的诸如环境、市场波动风险、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因素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暂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 天 1.50%
赎回费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 售 服
务费
审 计 费
- 会计师事务所
用
信 息 披
- 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其 他 费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
相关服务机构
用 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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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
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
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
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3)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
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
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
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
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主要投资于科技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风险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科技主题股票,并在此基础上筛选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发展空间大、有持续成长潜力的公司,构建投资组合。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所
获取的收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根据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面临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科技主题”的界定标准可能与行业已有定义或一般认知预期存在差异,未来随着科技进步
及商业模式发展,科技主题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不改变本基金
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科技主题的界定
标准。因此,本基金还面临科技主题界定标准变更的风险,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并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审慎做
出投资选择。
(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
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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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
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本基
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
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
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
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
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g.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7)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
回所持有的认购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
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未知价风险、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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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发起式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托管协议》、《银河科技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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